醫學倫理/法律框架

 

梁卓偉教授
香港大學李嘉誠醫學院院長

 

訪問:王榮珍女士

資料整理:何仕揚醫生
                  陳皓欣醫生
                  程景謙先生

 

(節錄自「從公共衛生角度看癌症」文章)

 

Prof-Gabriel-M-Leung_whitecoat_medium-shoot.jpg  Janet Wong.jpg

 

簡介:

病人患病去到晚期,是否有拒絕治療的權利,現在法律框架又是如何、道德角度又如何?在這篇文章梁卓偉教授和我們解釋一下。

 

王:希望和教授從法律框架的角度作一些討論,例如病人拒絕治療的權利 (right to refuse treatment)、預設醫療指示 (advanced directive)、甚至在外國有較多討論的安樂死 (euthanasia)。

 

梁:

  1. 安樂死

一直以來香港都是一個比較保守的社會,所以有關安樂死的討論較為零星,不是太過主流或熱烈。其實這個問題真是見仁見智,因為涉及非常複雜的問題,不單是醫療方面的考慮、甚至是哲學、宗教和倫理的考慮。在較多討論安樂死的國家,國民通常都是較以個人為中心,比較少是儒家思想較強的東亞地區。如果香港持續是一個中西薈萃的地方,那麼我們應該如何看這個議題呢?

  1. 預設醫療指示

比較做得多一些的是「預設醫療指示」。在數年前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曾就此做過一個報告,以行政手段來落實預設醫療指示。所謂「預設醫療指示」就是一個人在未患病之前,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表達如日後自己患上嚴重疾病之時,他希望醫護團隊如何去照顧他。
 
這較以前的做法已有改善,就是病人有自主權可以預先清楚表達自己的意願,但是在法律層面尚未得到一個正式的授權,還未能達到外國那種有「凌駕性」的地位,因為始終是行政手段。雖然令醫護團隊對病人的意願有更清楚的理解,但是當病人的生命去到末期,如病人家人的意願和他自己在預設醫療指示中表達的意願有相違背,醫護團隊還是需要作出周旋和調解,希望能達到一個共識,既能尊重病人的意願亦能給病人最適切的治療。

  1. 拒絕接受治療 

在任何疾病之下病人都是有自主權拒絕治療的,但大前提是他需要先聽取醫生專業的意見;有能力理解治療或不治療的後果是如何(神智清醒),最後為自己作一個決定。
 
其實拒絕接受治療、預設醫療指示以至安樂死,都是在一個光譜內(spectrum)不同的部份,如果能夠在法律框架之下有整套清晰的指引,相信對於癌症病人(特別是晚期癌症病人)更加「到位」。

304744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