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法律框架

 

梁卓伟教授
香港大学李嘉诚医学院院长

 

访问:王荣珍女士

资料整理:何仕扬医生
                  陈皓欣医生
                  程景谦先生

 

(节录自「从公共卫生角度看癌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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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病人患病去到晚期,是否有拒绝治疗的权利,现在法律框架又是如何、道德角度又如何?在这篇文章梁卓伟教授和我们解释一下。

 

王:希望和教授从法律框架的角度作一些讨论,例如病人拒绝治疗的权利 (right to refuse treatment)、预设医疗指示 (advanced directive)、甚至在外国有较多讨论的安乐死 (euthanasia)。

 

梁:

  1. 安乐死

一直以来香港都是一个比较保守的社会,所以有关安乐死的讨论较为零星,不是太过主流或热烈。其实这个问题真是见仁见智,因为涉及非常複杂的问题,不单是医疗方面的考虑、甚至是哲学、宗教和伦理的考虑。在较多讨论安乐死的国家,国民通常都是较以个人为中心,比较少是儒家思想较强的东亚地区。如果香港持续是一个中西荟萃的地方,那麽我们应该如何看这个议题呢?

  1. 预设医疗指示

比较做得多一些的是「预设医疗指示」。在数年前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曾就此做过一个报告,以行政手段来落实预设医疗指示。所谓「预设医疗指示」就是一个人在未患病之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表达如日後自己患上严重疾病之时,他希望医护团队如何去照顾他。
 
这较以前的做法已有改善,就是病人有自主权可以预先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是在法律层面尚未得到一个正式的授权,还未能达到外国那种有「凌驾性」的地位,因为始终是行政手段。虽然令医护团队对病人的意愿有更清楚的理解,但是当病人的生命去到末期,如病人家人的意愿和他自己在预设医疗指示中表达的意愿有相违背,医护团队还是需要作出周旋和调解,希望能达到一个共识,既能尊重病人的意愿亦能给病人最适切的治疗。

  1. 拒绝接受治疗 

在任何疾病之下病人都是有自主权拒绝治疗的,但大前提是他需要先听取医生专业的意见;有能力理解治疗或不治疗的後果是如何(神智清醒),最後为自己作一个决定。
 
其实拒绝接受治疗、预设医疗指示以至安乐死,都是在一个光谱内(spectrum)不同的部份,如果能够在法律框架之下有整套清晰的指引,相信对於癌症病人(特别是晚期癌症病人)更加「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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