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资料提供/更新:彭韵僖律师
                           香港律师会会长(2018 至2021)
                         

                          梁家丽大律师

 

资料整理:欧阳畹华女士
                  刘美莉女士

 

(鸣谢:本文章部分内容撮录自陆文慧律师撰写、亮光文化有限公司出版之<<赢在终点线(新版)>>」,在此深切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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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立遗嘱(will)的目的,是在自己过世之後,能按自己的意愿将财产分配到各人手中;避免家人有任何怀疑和争执、破坏感情;及能令家人能够在合理时空内顺利继承财产(包括指定有能力和可以信任的人做遗嘱执行人 (Executor)。如果没有遗嘱或是遗嘱内容模糊不清,将会为後人带来很大困扰。


在这篇文章中,彭韵僖律师和梁家丽大律师会详细和我们讲解什麽是遗嘱;其法律基础;订定的过程和订定时需要留意的地方等。
 

 

第一部份——遗嘱的需要
第二部份——立遗嘱的法律基础
第三部份——如何立遗嘱
第四部份——遗嘱内容——参考样本
第五部份——与遗嘱订定有关的人士
第六部份——其他

 

第一部份——遗嘱的需要

立遗嘱(will)的目的是:

  • 在自己过世之後,能按自己的意愿将财产分配到各人手中;
  • 避免家人有任何怀疑和争执、破坏感情;
  • 令家人能够在合理时空内顺利继承财产(包括指定有能力和可以信任的人做遗嘱执行人(Executor)。

如果没有遗嘱或是遗嘱内容模糊不清,将会为後人带来很大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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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份——立遗嘱的法律基础

遗嘱在立遗嘱人逝世後才生效。在香港监管遗产处理最重要的法例是香港法例第30章——《遗嘱条例》(Cap. 30  Wills Ordinance),而其中条款5(1)及(2)如下:

「5.遗嘱的签署及见證

(1) ……遗嘱须符合以下规定,否则无效 ——

(a)以书面订立,并由立遗嘱人签署,或由其他人在立遗嘱人面前并依其指示签署;

(b)看来立遗嘱人是欲以其签署而令该遗嘱生效的;

(c)立遗嘱人是在2名或2名以上同时在场的见證人面前作出该签署或承认该签署;及

(d)每名见證人在立遗嘱人面前(但不必在其他见證人面前) ——

(i)作见證并签署该遗嘱;或

(ii)承认其所作的签署,

但无须符合任何见證的格式。  

(2)任何看来是体现立遗嘱人遗愿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第(1)款所述规定订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请,而法庭在无合理疑问的情况下文件是体现立遗嘱人的遗愿的,则该文件须当作已妥为签立。」

 

英文版本如下:

5.Signing and witnessing of a will

(1)… no will shall be valid unless—

(a)   it is in writing, and signed by the testator, or by some other person in his
presence and by his direction;

(b)   it appears that the testator intended by his signature to give effect to the will;

(c)   the signature is made or acknowledged by the testator in the presence of 2

or more witnesses present at the same time; and

(d)   each witness either—

(i)attests and signs the will; or

(ii)acknowledges his signature,

in the presence of the testator (but not necessarily in the presence of any otherwitness),but no form of attestation shall be necessary.

(2)A document purporting to embody the testamentary intentions of a deceased
person shall, notwithstanding that it has not been execu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under subsection (1), be deemed to be duly executed if, upon
application, the court is satisfied that there can be no reasonable doubt that the
document embodies the testamentary intentions of the deceased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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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份——如何立遗嘱

一个人只要年满18岁、精神健全、神智清醒、清楚自己的财务状况、没有受威胁或欺骗,能够明白和同意遗嘱的内容,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立遗嘱。

遗嘱可以中文或英文签订。

立遗嘱前

一、清楚了解自己拥有的财产。

二、详细思考想分配给何人,如何分配等。虽然立遗嘱人可以在日後任何时间立新的遗嘱,但始终要花格外的时间和功夫。

三、决定和寻找适合的遗嘱执行人,通常为立遗嘱人的子女或兄弟姊妹。这个人必须是自己最信任的,最好还有良好的办事能力。

四、决定是否聘用律师,如需要便找一位自己信任的。如有需要,亦可以聘用医生作见證人(證实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

立遗嘱的过程

一、立遗嘱人必须在遗嘱内容之下签署。

(如聘用律师,律师会在立遗嘱人签署之前,向其详细解释遗嘱内容。)

二、立遗嘱时起码有两名见證人在场,并由该两名见證人在遗嘱上签署,以證明立遗嘱人的身份,并證明立遗嘱是出於自愿的。(见證人只需见證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签署,不必知悉该遗嘱的内容。)

三、遗产受益人及其配偶不得作为遗嘱的见證人,否则对见證人及其配偶的馈赠无效。

四、遗嘱的内容除订明财产的分配方法外,还应说明以下各人的名字,并附上各人的身分證号码,以及立遗嘱的日期:

  • 立遗嘱人 (Testator);
  • 遗产代理人(Personal representative ),或称遗嘱执行人(Executor)或遗产管理人  (Administrator );
  • 受益人(Beneficiary);及
  • 见證人(Witness)。

(遗嘱执行人最好由受益人担任。如受益人多於一位,则可选出其中一位或两位担任遗嘱执行人。)

五、如遗嘱多过一页,除最後一页要有立遗嘱人及两名證人共三人的签名之外,最好请该三人在每页的右下角签名,以證明各页都是遗嘱的一部份。

立遗嘱之後

一、遗嘱应妥为保存,但最好不要把遗嘱放在当事人名下的保险箱。因为当事人过世之後,保险箱要经过申请手续才可开启。除要劳烦自己的律师外,还要银行和民政署同事协助,延长办理遗产手续所需时间。

立遗嘱人可把遗嘱放在一个「抢眼」的大信封之内,放在家中平时收藏重要文件(旅行證件)的地方,并清楚告诉遗嘱执行人,让他将来容易找得到。

如立遗嘱人不介意,亦可将遗嘱影印一份,交给遗嘱执行人保管以及告知正本的存放地点。

二、不能在立好的遗嘱上再作改动、塗污,加上钉书钉或打孔。

三、如要更改遗嘱内容,应重新再立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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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份——遗嘱内容——参考样本

以下是一个简单样本给读者参考。

 

陈大文遗嘱

(立遗嘱人资料)

本人陈大文(CHAN Tai Man ),香港身分證号码  A111111(1),住址为香港快活路1号快乐楼三座3楼,在2022年2月22日签立遗嘱如下:

(遗嘱内容)

1/本人撤销以前所立的所有遗嘱、遗嘱修订附件及遗嘱性质的产权处置,并声明本遗嘱是本人所立的最後遗嘱。

2/本人声明本人以香港为永久居留地,本遗嘱根据香港法例处理。

3/本人委任我的女儿陈安安(CHAN On On) (香港身分證号码 D333333(3)) 为本遗嘱的执行人及受託人,其住址为九龙安宁路安徽楼一座8楼,。

4/本人的财产在扣除丧葬费和其他必须费用(包括执行本遗嘱所需费用及有充分證据證明的合理欠款)後,全部赠予我女儿陈安安 (CHAN On On) (香港身分證号码 D333333(3)),住址为九龙安宁路安徽楼一座8楼。

5/上文 4/ 所述的受益人(陈安安女士)如比本人早逝,则其所得遗产赠予其子女,若子女多於一人,则由其子女各人平分。

6/本人声明没有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其他亲属及朋友)需本人供养,所以本人将遗产全部赠予我女儿陈安安。

 

立遗嘱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人签署部份)

以上遗嘱经我们在场见證,由立遗嘱人亲自签署,作为其最後遗嘱。再者,我们按照立遗嘱人的要求在本遗嘱上签署作见證人时,我们两人与立遗嘱人均同时在场,此證。

第一见證人

姓名:李小明(LEE Siu Ming)

香港身分證号码:( A 123456(1))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第二见證人

姓名:黄玲玲 (WONG Ling Ling)

香港身分證号码:( A 777777(7))

签署:________________

 

 

其他条款

以上是最简单的遗嘱,按需要也可加添内容:

一、立遗嘱人想将财产分给不同的受益人

例如:

4/ 本人的财产在扣除丧葬费和其他必需费用(包括执行本遗嘱所需费用及有充分凭据證明的合理欠款)後,全部按下列比例分别赠予以下受益人:

50% 赠予女儿陈安安(CHAN On On) (香港身分證号码 D333333(3)),住址为九龙安宁路安徽楼一座8楼;及

50%赠予儿子陈大超(CHAN Tai Chiu)(香港身分證号码 D345678(9)),住址为九龙健康路1号4楼。

二、立遗嘱人想将某幢物业给予某受益人

如立遗嘱人想将某物业给予某受益人(例如两幢物业分别给予两名子女),那便最好写清楚。

如果立遗嘱人只是订明自己拥有两个物业;所有资产均赠予两名子女;两名子女可以 50% :50%平分;那麽到时他们便要协商如何落实安排(例如一方用现金补偿另一方,以换取承继较贵重的物业)。如果不能做到,便需要把两个物业变卖,再把卖楼的钱平均摊分。较好的安排是写清楚哪个物业给予何人。

例如:

4/ 本人将本人名下位於香港安康路9号10楼的物业赠予女儿陈安安(CHAN On On) (香港身分證号码 D333333(3)),住址为九龙安宁路安徽楼一座8楼。

5/本人将本人名下位於香港平安路7号2楼的物业赠予儿子陈大超(CHAN Tai Chiu)(香港身分證号码 D345678(9)),住址为九龙健康路1号4楼。

三、立遗嘱人想将部份财产赠予慈善机构

立遗嘱人亦可将全部/部份财产赠予慈善机构。

例如:

6/本人将港币一百万及所有香港汇丰银行股票赠予香港防癌会(地址为香港南朗山道 30号)。

7/上文 6/所述的受益机构就上述捐款所发的收据,即能充分解除受託人的责任,受託人无需对该等捐款的损失或运用失当负上法律责任。

8/即使上文6/所述的受益机构在本人去世时已不再存在、与其他机构合併或已改名,本人的遗赠仍然有效,受托人须将该笔捐款赠予其认为性质与原本受益机构最相近的另一机构。

(或:如上文 6/所述的受益机构在本人去世时已不再存在、与其他机构合併或已改名,原本给该机构的遗赠便告无效,其份额由受益人陈安安和陈大超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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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份——与遗嘱订定有关的人士

在立遗嘱的过程中,会牵涉以下人士,现逐一解释:

(1)立遗嘱人 (Testator)

一个人只要年满18岁、精神健全、神智清醒、清楚自己的财务状况、没有受威胁或欺骗,能够明白和同意遗嘱的内容,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立遗嘱。

(2)遗产代理人(Personal representative ),或称遗嘱执行人(Executor)或遗产管理人  (Administrator )

1/遗嘱执行人必须年满21岁。

2/如果遗嘱执行人并非立遗嘱人的亲属,立遗嘱人最好事先得到该位人士同意。

3/为免担心唯一的遗嘱执行人比立遗嘱人早逝或在完成申办遗产手续之前逝世,立遗嘱人可以委任超过一位遗嘱执行人。

4/遗嘱执行人最好由受益人担任。如受益人多於一位,则可选出其中一位或两位担任遗嘱执行人。

(3)受益人(Beneficiary)

1/受益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

2/ 如遗产受益人未满18 岁,遗嘱执行人必须以信託形式持有该受益人的遗产(即代该未成年人妥善地保管有关遗产)。有些父母也可能会在遗嘱上列明,子女须在更年长及较成熟时( 如年满 21 或 25 岁)才可继承遗产。所以,遗嘱执行人亦可以有酌情权,在子女正式能够取得所有遗产前,适当地向他 / 她分发若干金额作为日常生活开支。

(4)见證人(Witness )

1/受益人可以做见證人吗?

遗产受益人及其配偶不得作为遗嘱的见證人,否则该受益人将不能获取有关遗产。

2/见證人需要是律师吗?

见證人可以是律师,亦可以不是律师,只要是年满 18 岁人士就可以。

3/什麽情况之下需要医生做见證人?

如果立遗嘱人已卧病在床,则需要有医生證明病人在签立本遗嘱时神智清醒。如其中一名见證人是医生,见證人的證词应为:

「以上遗嘱经我们在场见證,由立遗嘱人亲自签署,作为其最後遗嘱;再者,我们按照立遗嘱人的要求在本遗嘱上签署作见證人时,我们两人与立遗嘱人均同时在场,又其中一位见證人(请填上中文名字)医生(请填上英文名字) 是香港註册医生(医务委员会註册号码:(请填上号码) ),现證明立遗嘱人在签立本遗嘱时神智清醒,明白本遗嘱全部内容,并确认本遗嘱乃依其意愿订立。此證。」

需知道如果有人能够證实立遗嘱人在立遗嘱的时候神智不清,遗嘱便属无效。

如果有诉讼,法官会考虑所有證据(包括当时主诊医生、其他在场證人、庭上专家證人等各人的供词)後,认为立遗嘱人当时是知悉及明白遗嘱的内容,才裁定该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4/如果立遗嘱人要用盖章、指模或符号代替签名怎麽办?

如果立遗嘱人要用盖章、指模或符号(如「+」或「x」号)代替签名,或因不识字或失明而不能阅读遗嘱内容,见證人的證词应为:

「以上遗嘱经我们在场见證,并由其中一位见證人(请填上见證人中文姓名(英文姓名))向立遗嘱人诵读遗嘱内容。立遗嘱人表示明白全部内容,确认本遗嘱乃依其意愿订立,并亲自在其上盖章/打指模/划「+」或「x」号(请填上适用者)代替签名,以本遗嘱作为其最後遗嘱。再者,我们按照立遗嘱人的要求在本遗嘱上签署作见證人时,我们两人与立遗嘱人均同时在场,此證。」

如果立遗嘱人既卧病在床,又要用盖章、指模或符号(如「+」或「x」号)代替签名,见證人的證词则应为:

「以上遗嘱经我们在场见證,并由其中一位见證人(请填上医生中文姓名(英文姓名) )医生(医务委员会註册号码: (请填上号码) )向立遗嘱人诵读遗嘱内容。立遗嘱人表示清楚明白全部内容,确认本遗嘱乃依其意愿订立,并亲自在其上盖章/打指模/划「+」或「x」号(请填上适用者)代替签名,以本遗嘱作为其最後遗嘱。(请填上医生中文姓名 )医生又證明立遗嘱人在签立本遗嘱时神智清醒。再者,我们按照立遗嘱人的要求在本遗嘱上签署作见證人时,我们两人与立遗嘱人均同时在场,此證。」

5/ 如果遗嘱没有见證人怎麽办?

见證人的角色非常重要,立遗嘱人必须在两位或以上的见證人的面前,在遗嘱末处签名,而该等在场的见證人也须在立遗嘱人面前作證并在遗嘱上签署。

虽然《遗嘱条例》第5(2)条同时规定:「任何看来是体现立遗嘱人遗愿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第(1)款所述规定订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请,而法庭在无合理疑问的情况下信纳该文件是体现立遗嘱人的遗愿的,则该文件须当作已妥为签立。」不过,如果在承办遗产时需要作出这种申请,不但费时失事,而且法庭信纳与否,始终是未知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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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份——其他

律师向法庭申请遗嘱被接纳的程序和所需时间

律师需要向高等法院申请遗嘱被接纳,需要的时间视乎个别个案而定。

海外资产处理

如果海外有资产,当事人可以循两途径处理。 途径一, 在香港订立一张只处理香港资产的遗嘱,而在拥有资产的其他地区也另订遗嘱,处理当地的资产。途径二, 在香港订立一张遗嘱,内容涵盖香港及海外的资产。

不过要注意,规管土地或楼房这些不动产之适用法律,是取决於该物业的所在地。举例,如死者拥有两个单位(一个在香港而另一个在外地),那个海外物业便不会包括在香港的遗产承办书(又称「授予书」)所处置的遗产内。遗产执行人须按需要做额外的手续。

分权共有 (Tenancy in common)

即「联名物业」的其中一个形式,业主各持一定比例的业权。业主过身後,其所持有之业权部分,会自动由其遗产受益人取得,继承人会成为联名业主之一。

联权共有 (Joint tenancy)

亦属「联名物业」的其中一个形式,又称「长命契」。联权共有下,身故者持有的物业权益,将自动由其他在世的联权共有人继承,直至剩下最後一人为止。

遗嘱会被撤销?

立遗嘱人通常要作出某些行动去撤销其遗嘱,例如另签新的遗嘱或将现有遗嘱撕毁。但有一个情况经常会被忽略,就是当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後才结婚,该遗嘱便可能无效。

如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後结婚,该遗嘱便会自动失效,除非其後可證明立遗嘱人在草拟遗嘱时已考虑到该段婚姻,则属例外。其中最有力的證据,就是遗嘱内有条文列明立遗嘱人与某人结婚後,该遗嘱仍然有效。

另一方面,如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後离婚,该遗嘱并不会自动失效。不过,如果遗嘱内有任何条款,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某些遗产,这些条款便可能会无效(除非有相反的證据,则属例外)。

没有遗嘱之下遗产的处理

一个人逝世而没有立下遗嘱,那便需要根据香港法例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Cap 73 Intestates’Estates Ordinance) 处理。这将会涉及很多人物的关係證明,比较複杂,或会造成很多争拗。

根据《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处理﹕

常见情况:  
如有配偶,无子女,无父母或全血亲兄弟姊妹或其子女 ● 配偶承继全部
如有配偶,无子女,有父母或全血亲兄弟姊妹或其子女 ●  配偶承继死者寓所的个人物品、$1,000,000及剩馀遗产50%
●  剩馀遗产另外50%由父母平分,如没有父母便归全血亲兄弟姊妹或其子女
 
如有配偶及有子女 ● 配偶承继死者寓所的个人物品、  $500,000及剩馀遗产50%
● 剩馀遗产另外50%由子女平分

 

《无遗嘱者遗产条例》未必反映个人意愿

以下是一个例子:

陈先生於2010年与朋友喝茶时心脏病发,突然去世,享年50岁,遗下妻子及一子一女。陈先生的遗产超过三千万元 ,由於他没有立下遗嘱,根据《无遗嘱者遗产条例》,陈太太先获拨50万元,然後与子女各占馀下遗产的一半。当时子女尚未成年,属於子女的一半也由母亲代管。

子女分别已成年,儿子在三年前向母亲取回自己应获分配的父亲遗产,并要求母亲交代遗产详情。母亲一直不理会儿子的要求。儿子委託律师处理,结果入禀高等法院控告母亲没有履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没有妥善分配遗产。

许多夫妇都以为,反正不立遗嘱,遗产也会分给配偶和子女,那便不用立遗嘱了。他们没有想过自己离世後,配偶有没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或配偶是否愿意与子女平分遗产。如果陈先生在世时立下遗嘱,说明把全部遗产留给太太,子女也只有服从父亲的意愿,没有权向母亲索取父亲的遗产。即使陈先生的原意是希望太太和子女平分遗产的,也最好立下遗嘱,让太太清楚明白子女也是受益人,以及各人应得的份额。如果立遗嘱时,子女是尚未成年的受益人,遗嘱内就会委任至少两位遗嘱执行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总括来说,健康时立下妥善的遗嘱,应可避免陈先生这类家庭纠纷不断重演。

(於2022年3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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